葛XX民事诉状

发表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182

民 事 诉 状

原告葛**,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87031****,住盐城市村一组号,联系电话:1385106****

被告张**,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85021****,住盐城市村二组号,联系电话:1301654***

被告盛**,女,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83062****,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俩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3000元,并承担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俩被告夫妻从2011年11月10日起到2012年8月16日止分别9次一共向原告借款303000元,到现在俩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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