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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6-05 浏览次数:18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 诉 书
投诉人:XXX,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上云桥镇江南村王家场组王家场038号。
委托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攸县明阳学校
法定代表人:夏四立,系该校董事长。
地址:攸县城关镇大巷路。
投 诉 事 项
请求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实施管理条例》,损害投诉人利益及侵犯投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事 实 与 理 由
投诉人于2007年9月14日,取得“明阳”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4110601号),核准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1类的“学校(教育)”等服务项目,注册有效期限是自公元200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止,现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允许,在其经营场所外醒目悬挂“攸县明阳学校”牌匾,并在海报、户外宣传栏、纸介质宣传资料、网站等处突出且大量使用“攸县明阳学校”服务标识。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曾多次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实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致
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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