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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8-19 浏览次数:140
离婚起诉书
原告:马**,女,汉,1985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叶县。电话:*****。
被告:王**,男,汉,1975年9月4日出生,住*****,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王**归原告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元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0年2月3日在卫东区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2月9日举行了结婚典礼,2010年10月4日儿子王**降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几经努力也未能培养出良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孩子降生以后,双方矛盾不断,甚至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无奈之下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带孩子回娘家生活,经济来源也主要靠女方父母及朋友资助。截止起诉时原、被告已分居二年半,分居期间儿子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未承担任何抚养教育生活费用。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互不信任,原告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特诉至贵院,坚决要求离婚,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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