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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0-18 浏览次数:457
民事调解书
(2013)红民南初字第4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某某区某某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遵义市人,汉族,住遵义市某某区某某家属区。
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胡某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志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2、位于某某地方的住房一套,面积为85.54平方米,归原告罗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2013年11月8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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