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3-26 浏览次数:264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XX的委托和格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并出庭参加审理,现就本案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被申请人应支付迟延给付2013年6月份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2013年6月30日才得以与被申请人办理交接手续,并于2013年8月日才拿到6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构成迟延给付工资的事实应该为申请人支付迟延给付补偿金,数额为应发工资5000×25%=1250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与申请人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从2010年7月一直持续到2013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仅与申请人签订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的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55000元。

被申请人从未有年休假制度供申请人执行。庭审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公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作为单位向员工派发的公告没有单位盖章予以确认,这不符合常理。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9195元。

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没有年休假的事实,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被申请人应补交申请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社会养老保险。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协议”不能证明双方有协议为申请人购买社会

养老保险的事实。证据“社保清单”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通过第三人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

综上所述,希望仲裁庭能够充分考虑本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谢谢。

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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