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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3-08 浏览次数:118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xx庄473号。
被告胶南市交通局,住所胶南市珠海中路72号。
被告胶南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市海王路1005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23.63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30日18时许,原告驾驶鲁BC3XX2号摩托车沿珠海办杨家村南,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海办杨家村南,与被告堆放在路上的土堆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xx市中医院包扎治疗,于2009年10月x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6天,原告的伤经医生诊断为外伤性神经病(右)、视神经管骨折等。
被告违法在公路上对方土堆,且不进行管理义务及不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撞在土堆上受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5751.63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23.63元。因原告的伤情较为严重,尚需伤残等级评定,待其他费用实际产生后再向被告主张。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胶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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