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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465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女,19xx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xxxxxx城村。手机:1519xxxxxx
被告xx胜,男,19xx年1月x4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xxxxxx村。手机:139xxxxx15
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x路16号xxx泰鼎大厦22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xxx1.8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x日7时许,被告xx胜驾驶其所有的鲁BDVxx5号小货车沿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琅琊镇xx村东西大街处,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对行,被告车右前侧与原告车右侧相刮,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住院治疗15天。该事故经胶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陈志霞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陈瑞胜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肇事车辆鲁BDVxx5号小货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现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有:医疗费xxxx元、误工费4905元、护理费2370元、生活补助费300元、车辆损失费720元、交通费900元,以上共计xxxx.87元,被告已付10000元,余6581.87元要求被告赔偿。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胶南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一三年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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