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111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沈某某 ,女,汉族,1987年6月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住址:昆明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郭昌海,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住址:昆明市,身份证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尹某某2007年认识,2008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未共同生育过子女。经询问,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帮助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与被告尹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某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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