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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310
原告:宁波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住所地:
送达地址:浙江宁波市会展路128号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十号6C06-08室(周俊奇)收
被告:宁波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经营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7日,原告宁波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于2011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2010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12年6月27日,尚有***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六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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