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案件上诉状
货款案件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88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汉族,现住。。。。。。。。,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XXX服装厂业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X月X日作出的(201X)穗番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依法撤销201X)穗番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诉人加工费15678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支付了案涉加工款是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一、一审并未对本案的关键证据仔细推敲,即草草得出被上诉人已经付清案涉服装加工款的结论,是导致本案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首先,从上诉人提交的编号为5689738的收据与被上诉人提交的编号为7629816的收据对比可知,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上在【经手人】处是“李石群”的签名,【收款单位】空白;而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上【经手人】处却是“泊辰厂易某”签名,【收款单位】却是“唐某”的签名;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加工往来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委托李石群收款,所以收据上都是由李石群在【经手人】处签名的,且上诉人从未在任何收据上签名,而被上诉人却提交了一张【经手人】处由易美新签名,【收款单位】由“唐某”签名的收据,仅此一张,此处“唐某”如此签名既不符合双方间历来的交易习惯,也不符合书写常识。
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上时间“2012年3月12日”中的“3”有极为明显的改动涂改痕迹(极有可能是由“2”涂改成“3”的),而结合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书写时间为“2012年2月23日”,很明显被上诉人在否认不了原告提供时间为2012年2月23日的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唯有通过伪造另外一张新的,而且只能是之后日期开出的收据,并据此主张付清了全部加工款。
再次,蹊跷的是第二行所写的服装款式恰好是案涉加工服装款式,而更为蹊跷的是该收据上加工服装款式的书写顺序竟然与上诉人在诉状中所写的顺序完全一致,如此惊人的巧合,一审竟然完全无视,只字未提!再者,请注意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上第三行“FG0611款余款现已全部结清”,该表述为“余款”与第一行所表述为“加工费”,该表述竟然与上诉人在起诉状的表述表现出惊人的一致,联系整个收据主文,如此诸多疑点,原告不得不怀疑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是伪造的。
最后,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上主文“今收到……”共有三行。其中的第二行、第三行“9033款加工费、9073款加工费、9006款加工费、FG0611款余款现已全部结清”与第一行“服饰……1257款加工费”的字迹明显不一,书写并不连贯,很明显第二行、第三行是在同一时间形成的,第二行、第三行的字迹更深,书写的力度更大,字迹更为深厚。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收据主文三行书写的时间不是一次性形成的,第二行、第三行而是被上诉人为此次诉讼而伪造的证据。退一万步讲,即使该收据上“唐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被上诉人将收据时间“2012年2月12日”改为“2012年3月12日”,再加上收据主文第二行、第三行“9033款加工费、9073款加工费、9006款加工费、FG0611款余款现已全部结清”,如此方能解释上述收据时间改动,主文笔记深浅不一,签字落款不一,书写顺序的惊人一致。上诉人恳请二审对该收据的书写时间进行补充鉴定,并对上面“唐某”的书写时间和是否为上诉人所写的真实性重新进行鉴定。
一审鉴定机构玩忽职守,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进而导致一审了错误地采信,引以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是导致本案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次要原因。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字201306000xx号《鉴定意见书》表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而一审却并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也未同意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依法应当对案涉的《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并对此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查明本案的关键事实。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请求,而一审却并没有采纳,在此恳请二审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来料加工合同关系是正确的,但采信错误认为被上诉人已经支付了案涉服装的加工款是错误的,明显是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查明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为此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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