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41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全**,男,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湖南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9月7日所作出的*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特提请复核。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湖南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9月7日所作出的*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查明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

事实与理由:

1、*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有错误,客观事实没有查清。

*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一个事实错误:赵**并非是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而是在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因电动车出现故障而不得不停下来。

赵**的电动车之所以出现在事故事发时的位置,不是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有意为之,也不是由于电动车驾驶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因为在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了驾驶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无法控制的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实际上,*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间接证明了这一点。关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该认定书作出如下认定:“201 3年09月06日09时40分,……湘F5FN小车……与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两台电动车在两车间转运货物的赵、全两人相撞,造成赵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赵**、全之所以在两台电动车之间转运货物,乃是由于赵驾驶的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故障所致,而非两人在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或者行驶结束后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所为。赵**驾驶的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为出现故障而被迫停下的事实,也有相关的维修证据佐证。

2、*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造成道理交通事故的原因认定错误。

*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赵**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如此认定此次道理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赵**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而是其驾驶电动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电动车出现非人力可以控制的故障所致。

“车辆因故障而被迫停下”与一般意义上的“车辆停放”是两个概念,*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区分这两种情形,只是机械而片面地理解“停放”二字,并据此认定“赵**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成立的。

3、*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错误。

*公交(认)字[2013]第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赵**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赵**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中途出现故障被迫停下维修,并转运货物,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来看,本案不存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贵支队对此事故认定审查复核。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全**

代书人:胡春才律师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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