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5-27 浏览次数:188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地址:长沙市岳麓区*8路号。电话:0731-823***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电话:138*******8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1、中路小区写字楼价值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的房产。

2、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帐号:43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2012)岳民初字第010**号】。

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1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申请人,并支付了相关利息。据此,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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