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389
男方:姓名 ,男,汉族,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 女方:姓名,女,汉族,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
男方与女方于X年X月X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名XXX。因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负责部分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24000元,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建行账户存款约XX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男方名下位于雨花区X栋XX号房屋(房产证号: )以及女方名下的位于韶山北路X号X栋X房屋(房产证号: )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双方约定雨花区X栋XX号房屋由女方及女儿居住,韶山北路X号X栋X房屋由男方居住,待女儿成年后,双方共同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3)车辆:夫妻共同财产别克湘AXXXX号车辆归男方所有。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存款、房屋及车辆以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平分财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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