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7-09 浏览次数:22
上诉人:张XX,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芝麻洼乡芝东行政村。
被上诉人:张XX,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2011年8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致使上诉人实在难以忍受才向人民法院求助,在一审审理时,上诉人也将相关的证据,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治安办”出具的证明提交到法庭,该证据有力的证明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施用家庭暴力的情况,看似偶然的情况,正反映了更多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身为农村妇女的上诉人没有过多的证据加以证明,但从一个侧面说明上诉人没有说慌,上诉人只能自己默默忍受着。
正是因为上诉人的这种软弱,这种不敢声张,才让被上诉人更加变本加利,有持无恐,就在一审法院开庭后的第八天,被上诉人持长刀到上诉人娘家,将上诉人扎成轻微伤,将上诉人的父亲扎成轻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其家人的暴力,终于以犯罪的形式凸显了出来,血淋淋的后果摆在我们面前。
一审法院在判决里还认定,上诉人的子女不希望父母离婚,而一审时上诉人的女儿张丽娜以证人的方式向法庭做证,既证明被上诉人打了上诉人并且脸上有伤,同时也表明了支持上诉人离婚的观点(证据以附卷)。而一审法院却对该份证据视而不见,却认定一个根本没有证据相支持的事实,让上诉人很难接受。另外,对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关键因素,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有过家庭暴力一事,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回避该问题之嫌,先不说那份治安机构的证明没被采信,连太康县法院(2011)太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这一份不需上诉人证明的法定证据,都被搁置在一边,难道故意犯罪还不能证明是家庭暴力吗?都已经对上诉人和其家人故意犯罪了,还要暴力到何种程度,才能算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暴力的情形呢?一审判决违背事实,不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情况,从而判决不予离婚的结果,让上诉人及其家人情何以堪,让法律扶弱抑强,主持正义公道的作用成句空话。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而本法条应当是对于调解不成的婚姻,又有法定的那四种情况,法院应当依据该条判决离婚,一审却用这一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准离婚,而且不准离婚的理由即迁强又无力,而应当判决离婚的事由是明显又残酷,一审判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适用该条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所以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2011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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