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民间借贷

发表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392

原告:赵—,男,1979年1月12日生,住汝州市xx办事处赵庄22号,身份证号410xxxxx1123855。

被告:鲁—-,男,住汝州市夏店乡上鲁村。电话:136xxxx4988、157xxxx4368

请求事项: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2 年 4月份左右被告鲁—因购买奇石向我借款2万2千元,由于当时关系不错,再加上鲁—说用三天就给我了,所以没有打借条。结果一年过去了,中间多次催要也没有给我钱。直到2013年5月3日被告鲁—-给我补打了借条,过了两三天,鲁—又说向我借款,我已不太相信他了,所以我提出你得押东西或找人担保。鲁—就说我把店里的石头押给你,过几天连你原来的钱也还回去。我为了要回原来的借款,就又借给他了2万3千元。他用34块石头做抵押,当时说好每块石头大的按1000-1500,小的按500元一块。5月15号前将款还清,不还石头由我处理,并于2013年5月6日给我出具了证明条,证实了借款2万3千元及还款期限和抵押石头的事实。这样被告共计借我4万5千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三十。之后被告仍未按时还款,我要处理石头抵账,他找其他人找我协商不让处理石头。但后来却极不诚信,到相关部门进行控告,给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我起诉,要求依法判如所诉。

致汝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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