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民事再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16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成从某,男,汉族, XXXXXX。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浙江环球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安吉县高禹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05177-7,法定代表人杨福某。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2)浙湖民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民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由安吉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如下诉讼请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支付因违约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支付再审申请人食宿补贴费3000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6日,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生产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再审被申请人按月向再审申请人提供“床身”生产计划100台(即105吨)及相应小件,“床身”每吨生产价格为380元,每月结账一次,并支付再审申请人食宿补贴,合同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12月16日。

再审申请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即组织招聘七位技术工人进行生产,七位技术工人的工资福利由再审申请人承担。合同成立后至9月中旬,再审被申请人基本能履行合同,但是,从2011年9月下旬起,再审被申请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向再审申请人提供“床身”等生产计划,致使再审申请人和其他技术工人闲置在再审被申请人安排的厂区宿舍内。再审申请人多次与再审被申请人协商无果后,于2011年9月下旬遣散工人卢*、张*、高*;于2011年11月下旬和其他技术工人成**、高**、董**、成**撤离再审被申请人厂区。

由于再审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再审申请人损失巨大。协商无果后,再审申请人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安吉县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属劳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属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安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再审申请人遂向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于2012年11月6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再审申请人认为:

1、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生产承包协议后,即自行组织招聘七位技术工人进行生产,所生产的床身再审被申请人以380元每吨的价格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再审申请人和七位技术工人不能从再审被申请人处获得任何报酬。再审申请人在其承包的范围内是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再审申请人所取得的380元每吨床身的收入包含其劳动收入、其承包经营的管理收入、七位技术工人的劳动收入。再审申请人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享有收益。但同时再审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交纳工伤保险。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之间所签的该份协议可视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2、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再审申请人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不涉及劳动争议的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涉及劳动争议的部分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3、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租凭合同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如承包条款、租赁基数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最高法院的判例《吉生发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122号]中明确写道:“本院经审理认为:吉生发与四局一公司茅台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其合法有效。”,该案至始至终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判决。

4、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因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而造成。其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再审申请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再审申请人提前遣散七位技术工人产生的费用。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的纠纷不是劳动纠纷,其损失在劳动法的框架下不能得到足额补偿。故再审申请人向贵院提起再审请求,请贵院公正审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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