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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58
申请人: 唐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渭南市临渭区XX村X号。
电话:1582011XXXX
被申请人: 渭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电话:0913-XXXXXXX139XXXXXXX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渭劳仲字(2013)第XX号裁决书。该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该裁决书履行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工资XX元、经济补偿金XX元,合计XX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等事由,申请人于2012年X月依法向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3年X月X日作出渭劳仲字(2013)第X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于2013年X月X日生效。根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2年X月X日至2013年X月X日工资XX元;自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元。该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以上费用,但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给付。
此致
渭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1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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