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7-01 浏览次数:402

民事起诉状

原告:白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电话:略。系陕K85220,陕KQ148(挂)实际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住所:榆林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平

联系电话: 0912-326X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在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97071.4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白某系陕K85220,陕KQ148挂实际车主。2011年4月2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一主一挂)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0时至2012年4月25日24时止。

2011 年11月2日15时许,陕K85220,陕KQ14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林佳段时,与刘某驾驶的陕KZ6066号路虎车相撞,致陕KZ6066号路虎车两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后经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道沟中队作出事故认定:陕K85220,陕KQ14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府谷县交警大队也于2011年11月30日对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原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共计赔偿和支出98000元,并已经实际履行和支出,包括前已述及的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在2011年11月30日处理完相关事宜后,就本起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足额赔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的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白某

二 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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