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发表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165

原告刘某某,女,出生于XXXX年4月28日,汉族,住某某县竹阳镇西大街29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10428XXXX。

委托代理人,李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XXXX年8月21日,汉族,住某某县竹阳镇西大街29号,身份证码5130291970082XXXXX。

委托代理人寥某某,某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相识恋爱,2003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10年,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其后,原、被告仍未能搞好关系。2011年1月1日,原告来院起诉,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 原、被告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 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现金七万元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某 某

审 判 员 廖 某 某

审 判 员 杨 某 某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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