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发动机进水(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7-19 浏览次数:177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xx区xx路,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区xx大道847号xx广场B栋xx层,法定代表人郁xx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5654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号牌为鄂A0XXXX的奔驰GLXXX越野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系列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为 2012年8月3日0时至2013年8月2日24时止。2013年7月7日上午9时50分左右,何xx驾驶该越野车在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遇暴雨,车辆驶过积水处突然熄火。何xx当即拨打奔驰公司救援电话400650XXXX,并由同事龚xx拨打被告的报案电话95XXX,被告于当日10时许进行了回复。后被告的查勘员来电说由于当日事故车辆太多,让原告先将事故车辆送到武汉星威维修。何xx立即联系了武汉星威维修。当日下午6时30分左右,武汉星威维修工作人员带着拖车将事故车辆拖回,并对车辆进行了相关检查。被告的查勘员于第二日(2013年7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到武汉星威维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相关取证。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被告以发动机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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