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发表时间:2016-08-07 浏览次数:103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13021xxxxxxxx,住址:河南省息县xxx乡xxxx组。

被告:丁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经常居住地:中牟县xx镇振兴大道xxxxx幢x单元1xx层xx室。户籍住址:信阳市息县八里岔乡丁各庄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51xxxxxx。联系方式:13203xxxx6或1803xxxx05.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8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劳务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报酬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8000元。被告在2013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期间先后分两次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被告承诺剩余劳务费于2013年年后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并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书最新版

婚内协议范本

第二次离婚起诉书范本(2016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