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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民 事 起 诉 状
发表时间:2016-08-07 浏览次数:103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13021xxxxxxxx,住址:河南省息县xxx乡xxxx组。
被告:丁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经常居住地:中牟县xx镇振兴大道xxxxx幢x单元1xx层xx室。户籍住址:信阳市息县八里岔乡丁各庄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51xxxxxx。联系方式:13203xxxx6或1803xxxx05.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8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劳务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报酬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8000元。被告在2013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期间先后分两次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被告承诺剩余劳务费于2013年年后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并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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