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学生法律意见书
开除学生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6-10-29 浏览次数:14
法 律 意 见 书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
贵局委托我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就申诉人陈某某学生与乌鲁木齐某某公学开除学籍纠纷申诉案件出具法律意见。接受委托后,我事务所承办律师经与贵局有关工作人员充分沟通,详细了解事件前因后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现行司法实践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陈某某原系乌鲁木齐某某公学高二(1)班学生。2013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某某公学以“申诉人自入校以来,无视校纪校规,经常不交作业,迟到、旷课、抽烟、顶撞老师、参与打架等,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屡教不改。2013年11月29日,该生在上晚自习期间玩手机,老师在收缴其手机时,该生在全班学生都在场的情况下,满口脏话,恶意顶撞,对老师的态度极其蛮横,气焰极其嚣张,影响极其恶劣”等内容作为理由,做出了《关于给与陈某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给予了申诉人开除学籍的处分。但是该处分决定并未书面送达申诉人家长,也未向贵局备案。
另,在上述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乌鲁木齐某某公学在2013年12月3日为申诉人转学一事向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出具转学介绍信,同月17日为申诉人出具了转学证书。
2014年2月26日申诉人法定代理人王大芝向贵局提出申诉,要求:(1)请求撤销对申诉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撤销决定张贴在门卫室门口7日以上;(2)返还2013年度7000元学费和600元补习费。
2014年2月26日贵局曾协调申诉人法定代理人、乌鲁木齐某某公学协商解决上述申诉事宜,但双方未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律分析
1、乌鲁木齐众志公学作出的《关于给与陈春阳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申诉人属于未成年人,对于其出现的多次违反校规的行为,乌鲁木齐某某公学作为教育机构首先应当采取耐心教育、帮助以及和父母相互配合加以管教的教育手段,或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等处分,不宜直接作出最重的处分–开除学籍。
另外,《新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本案中,乌鲁木齐众志公学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未能给予申诉人及其父母听证权利,处分作出之后,并未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也未告知其申诉权利,更未向主管教育局备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办律师认为乌鲁木齐某某公学针对申诉人作出的开除学籍的保处分决定涉嫌程序违法。
鉴于以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申诉人要求乌鲁木齐某某公学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的申诉请求是合理的。
2、关于申诉人要求乌鲁木齐某某公学返还2013年度7000元学费和600元补习费的问题。
承办律师认为乌鲁木齐某某公学虽然作出了开除申诉人学籍的处分决定,但该决定是在2013年12月初作出的,在该处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已经享受了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学费,因此承办律师认为乌鲁木齐某某公学可以扣除申诉人已经享受的教育服务期间的费用,向其退还剩余学费。
三、法律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建议贵局可以责令乌鲁木齐某某公学撤销其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2、对于申诉人要求返还2013年度7000元学费和600元补习费的问题,承办律师建议贵局告知申诉人可以与乌鲁木齐某某公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申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
新疆 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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