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2012011

发表时间:2016-07-10 浏览次数:490

深圳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文号:A2012011

致:xxx公司 推广部

自:xxx公司法务专员

时间:2012年8月28日

内容:关于与深圳xxxx百货《商品采购合同》的审核意见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现就上述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出具下列法律意见:

一、第四条中建议协商约定重量短少的合理幅度,超过多大幅度可以收取违约金,以免对方随意滥用违约金条款。

二、第六条第3款第1项中“甲方每日按商品总额的5%收取场地占用费和管理费。”,建议将“商品总额”给为“存在质量瑕疵的相关问题商品总额”,以缩小概念范围,以免对方主张整批货物总额的费用。

三、第八条中“按差价1-10收取违约金”建议缩小幅度或明确什么样的幅度收取几倍的违约金,不然对方可以在1-10倍范围内随意主张违约金。

四、十一条中的甲方特殊情况订货,建议增加“因特殊情况订货甲方须提前x日书面通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得主张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十八条建议改为“在乙方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就违约事项下的部分货款暂时不予结算,待违约事项消除后,应当及时予以结算。”对于违约事项外的货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结算,否则,超过结算期则每日承担该笔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六、第二十四条中“…,数量由甲方确定。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未结算货款。”建议改为:“数量由上方协商确定。否则甲方有权就此次未供货物等值的金额暂不结算。”

法务专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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