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2012012

发表时间:2015-11-09 浏览次数:77

深圳x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文号:A2012012

致:xxx公司 推广部

自:xx公司法务专员

时间:2012年8月28日

内容:关于与中国xxx网《团购合作协议》的审核意见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现就上述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出具下列法律意见:

一、签订合同时请查看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主体资格,如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互联网销售资质等证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9.4中的规定过于宽泛,对方很容易利用其中的任何一条随意终止合同,可以考虑约定的更加详细或约定在严重违反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以限制对方随意终止的权利。

三、13.1中争议解决如能争取为深圳较为有利,如“深圳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双方所在地法院”。具体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结合实际再定。仲裁较快、诉讼较慢。

法务专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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