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10-03 浏览次数:288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西安市XX区XX路XX号,联系方式: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西安市XX区XXXX村,联系方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住址:西安市XX路X号XXXX大楼X层
法定代表人:黄XX 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1753.40元、护理费6100元、营养费1220元、误工费221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960元、财物损失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2、为便于计算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级别、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6日时左右,被告驾驶陕A 号小型轿车沿人民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十字处因超速行驶突然改道向右转弯时,将原告驾驶的陕A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致原告左足中跖附关节骨折并脱位,左足第1,2跖楔关节脱位,左足舟楔关节脱位,左足第1,2,3楔骨粉碎性骨折,左足骰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1,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腓深神经损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住*****医院治疗,在该院治疗19天。
现查明。被告驾驶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额度范围内优先向原告进行赔付,超支部分应由第一被告承担。此事发生后,后因无钱交费好转出院,除第一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陆续支付医疗费4500元外,但二被告至今不闻不问,不予赔付,交警队调解未成,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敬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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