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交强险)
民事上诉状(交强险)
发表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394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xx,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xx市xx路1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
原审被告:陶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家属院。
上诉人不服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变更xx区人民法院(2013)xx民初字第xxxx号第一项判决;
2、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3)xx民初字第xxxx号号第二、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
3、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医疗费用判决明显错误。
《交强险条款》(2008版)规定: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而一审法院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列入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错误。
二、伤残等级过高有失公正。
1、被上诉人伤残等级过高,上诉人及原审另一被告(陶xx)当庭均不认可。被上诉人是2013年7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013年8月14日出院,据相关规定:蛛网膜下腔出血一般痊愈3个月后方可申请伤残鉴定。而被上诉人2013年10月17日即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不合时机,伤者尚未康复,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提前申请伤残鉴定必然导致伤残等级偏高。
2、被上诉人智商低不能确定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头部外伤鉴定书已确认,但被上诉人智商为68不能充分证明是由本事故引起的,因开庭时没有证据证明伤者事故前的智力状况,被上诉人又未出庭,致上诉人、法官、其它被告无法查实被上诉人受伤后的智力状况,孤证不能确认案件事实。
3、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是其单方委托,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上诉人及陶xx当庭均不予认可,况且被上诉人的伤残是本案关键事实,如果不重新鉴定就不能公正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诉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为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虽在镇上销售豆腐,但不符合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两个条件,因此被上诉人赔偿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被上诉人未在城镇居住。一是被上诉人未在城镇买房。首先,尽管江xx与邓xx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有很多瑕疵,上诉人及陶xx当庭均不予认可,且xx号邓xx的104.67平方米房屋2010年仅售价7000元,明显不真实,又未见任何房产部门的登记及变更手续,可见即便合同存在也根本未履行;其次,2013年10月20日邓xx为江xx立案担保时明确说明该房为邓xx所有。二是被上诉人亦未在城镇租房。因此被上诉人根本未在城镇居住。
被上诉人在镇上有固定收入证据不充分。因被上诉人居住地离镇上较近,卖完豆腐后即回农村居住及生活,仅有一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镇上销售豆腐,又无营业执照、纳税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上诉人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及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请求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罗先安 律师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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