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状

发表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196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X社农民,现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8XXXX2341。

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X社农民,现住该村社。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1XXXX1448。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婚生男孩赵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12日在原告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4月20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08年10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XX,今年6岁。

在结婚之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逐渐产生了矛盾,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稍有改善,但好景不长,双方之间又开始争吵,既而发生撕打,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因原被告均系农民,为了增收,每年都要外出打工。2013年5月,原告在新疆XXXX打工,被告在新疆XX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认识了一个姓X的包工头,后与姓X的包工头来往密切。原告打电话了解被告的近况,被告总是支吾说自己很忙或是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从XXXX赶到XX看望被告,被告却对原告的关心置之不理。原告在被告的住处住了几天才发现被告与其雇主X姓包工头来往密切。经原告质问,被告才免强承认了与X姓包工头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为了孩子的成长教育,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没有进一步追究此事。苦心归劝被告珍惜这段感情。但原告的好心并没有换来被告的感动。在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欣然抛弃孩子和原告不辞而别。后原告在其父母家中多次劝说,但被告至今未回来与原告共同生活。

现原告对被告已经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痛苦不堪的婚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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