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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2-27 浏览次数:482
原告杨XX,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0101xxxx,住武汉市黄陂区xx大道xxxxxx号。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执照42000000002****,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3月25日与被告属下业务员李XX签订《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为其儿子杨XX投保,同时支付保险费4258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同意原告的投保并于2012年4月10日向原告送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杨XX发生身故的保险事故时被告承担100000元的保险责任。
2012年6月15日原告因其儿子杨XX左手腕发生疼痛带其到普爱医院作诊。最终被诊断为左手腕骨肉瘤,并于同日在普爱医院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杨XX住院期间原告将被保险人的病情电话告知了被告属下业务员李XX。刘X住院期间被告属下业务员李XX到医院看望刘X病情。2012年12月3日杨XX因治疗无效死亡。
原告料理完被保险杨XX的丧事后便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于2013年3月7日向原告送发拒绝理赔决定通知书。
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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