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贷法律纠纷(民事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08-05 浏览次数:42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吕 ,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洛阳市区**号街坊。

被答辩人:王 ,女,1963年6月1日出生,住址:洛阳市**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款合同纠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依法采纳。

被答辩人的起诉部分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于2011年11月3日以及2013年7月4日分别出具的69783(尚欠62783.08)和52000的欠条系答辩人以个人名义所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挂靠答辩人成立的商贸有限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关系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被答辩人的欠款,答辩人作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1年11月3日和2013年7月4日同被答辩人出具了两份欠条。

答辩人所出具的欠条是公司的行为

答辩人作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出具的欠条虽然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但在欠条内容上写明是和佳商贸公司,应当认定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的对象不适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起诉的对象不适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吕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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