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

发表时间:2015-12-11 浏览次数:19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山西某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晋祠路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有关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已付上诉人租金总计人民币XXXXXXXXX元,并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证据,上诉人质证后对已付租金的数额无异议,也认可至今没有给原告开具发票是上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到上述已付租金开具发票,系上诉人的法定义务,索要发票也是答辩人依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开具发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并不能免除上诉人依法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也与本案开具已付租金发票诉讼请求相独立,上诉人应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而不应在本案予以处理。

上诉人称,答辩人已扣除税金并代为交纳税款,故不应开具发票。上诉人所述事实,即便属实,也并未改变答辩人已付XXXXXXXXX元租金的客观事实,故不能免除上诉人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况且,上诉人所述事实,即便属实,是双方基于未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租金支付问题,系租赁合同履行付款争议,既不是开具已付租金发票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也与本案开具已付租金发票诉讼请求相独立,属独立诉讼请求,上诉人应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而不应在本案予以处理。上诉人从未在本案提起反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山西某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一 年 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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