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7-31 浏览次数:238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XX,女,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兰州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兰州市XXX区XX路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XXX,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有房屋一套(位于XXX)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通过QQ、电话联系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02年8月,双方先在XX老家举办了婚礼,20XX年8月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XX举办了婚礼。

结婚后的第X天,原告回娘家看望父母,打电话告之被告当日住在娘家。当第二天原告回家后发现被告已经搬出婚房,自己独自居住,问及原因被告不予理睬,还与原告保持冷战关系。后经父母劝解,被告勉强与原告和好,然而大部分时间与原告分居。此外,原告参加与单位同事正常的聚会等社交活动后,被告便不予原告说话、交流,长期地拒绝沟通并分居。

原告这才认识到与被告性格差异过大,在生活中处处谨小慎微,不敢回娘家,也不敢参加社交活动。20XX年1月,被告不分原由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致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后在娘家休养了一个月,当搬回居住时被告依旧拒绝交流、仍与原告保持分居。并且被告在放寒假期间经常性夜不归宿,原告询问原因,被告不接电话,回家后也对原告视而不见。

被告有时也对原告父母无端辱骂。原被告之间出现矛盾后,被告毫无理由地向原告及原告父母索要10万元的赔偿费。原被告在一年多的同居时间里,相互间根本没有家庭的和睦与温馨,有的只是矛盾及不和。

201X年2月,被告以住房是其个人所有为由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只能回娘家暂住,后原告父母找被告劝和,却被骂出门来。此后双方一直分居。20XX年X月X日,被告无端来原告单位对原告大骂,极尽侮辱,原告报警后,在民警的劝说下被告仍不离开。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缺少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差异巨大,且婚后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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