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477

上诉人:詹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交六公司西区,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

被上诉人:胡晓,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小区,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6日做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押金1200元;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依据是依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承租人出具的借条做出的,而对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认可。上诉人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处虽然只有上诉人的签字,但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上诉人只是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之一。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漏载了另一承租人,但根据误载不害真意的原则,一审判决应认定上诉人只是被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之一。上诉人不应独自承担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采纳,存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调查证人证言真实的情况下就不予采纳,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詹清云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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