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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5-12-22 浏览次数:82
原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以被告承运造成货主货损,原告在理赔后代位求偿为由,请求判决: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损失XXXXXX元;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公估费XXX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辩称,货损已发生,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对此负责。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求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货损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作为丙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藴华
审判员胡春妮
人民陪审员陈齐有为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苏圣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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