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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08 浏览次数:172
中国某某工程局海外事业部:
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陆鑫律师就贵单位和某某所签订的临建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出具本律师函。
中国某某工程局海外事业部代表人某某于2006年12月12日和某某签订一份临建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某某公司从未委托某某签订此合同,此合同系某某假冒某某公司名义所签,某某也不是某某公司的职工,合同中所盖的某某公司的印章是私刻的,和某某公司的真实印章不符。某公司对于该合同不予认可,该合同和某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某某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某某公司将就此私刻公章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以追究行为人的违法侵权责任。
特此函告。
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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