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离婚调解书已生效的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161

作者:李会民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申请人:王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宁老庄镇行政村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出具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日由贵院依法受理。该案于2014年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双方经当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明确约定,法院依次作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月*日王某和张某双方均依法签收了该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为申请人出具该调解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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