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发表时间:2016-09-25 浏览次数:169

异议人:王国,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洸河东路239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396375**。

异议事项

请求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位于琵琶山路东、机电一路两侧警韵之家居住小区的第*单元***号房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杨与申请人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杨名下的位于琵琶山路东、机电一路两侧警韵之家居住小区的第单元号房被贵院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人王国已于2009年3月2日购买了该房产并分数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详见付款凭证),王国在2013年12月31日将该房屋补充协议房款、煤暖电视开口费、物业费缴纳后,该房屋钥匙于当日交付给异议人王国,异议人且于2014年9月24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即将入住,该房屋产权已交付给异议人占有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王国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房屋的查封,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王*国

2014年11月18日

附证据清单

1、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2、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济宁市公安局集资房转让合同

4、购房付款证明单据

5、收房资料

6、装修资料

7、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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