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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8-15 浏览次数:271
律师函
(2014)鄂尊律函第421号
武汉市江岸区XX部: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陈XX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竹永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与委托人购房合同纠纷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委托人于2014年10月19日经贵方介绍,与卖方宋XX签订了关于购买武汉市江岸区XX路X号20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了购房的首付款2万元,由卖方出具了收据。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房屋所有人签字,所涉房屋也没有完整的产权,只有居住权,不能进行买卖,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由贵方和卖方承诺的可以安装天然气一事也无法落实。委托人遂及时与贵方沟通解除合同事宜,要求贵方协助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万元,但贵方一直不予解决,并坚决要求委托人继续履行所签订的无效合同。
如贵方对上述事实内容存在异议,请在最后期限前书面告知
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二、本着和平快速解决本纠纷的目的,本律师经当事人授权,郑重提出以下建议
请贵方自收到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联系委托人或本律师协商协助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万元事宜。
如果委托人或本律师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得到贵方的回复,委托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适当的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如提起民事诉讼贵方不但需要返还购房首付款本金,还需要承担该款项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特此函告!
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竹永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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