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迟迟不过户,法院判决协助买方过户

发表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17

被告将房屋出卖给原告之后,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覃文贝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胜诉。之后,案件已经实际执行完毕,买主取得新的房产证。此后,才得安心的居住生活。

下面是本代理人书写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006980142

被告:李四,

被告:黄五,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88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李四于年向本单位购买得座落于号房改房一套,面积共计**平方米。

年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当月7日,原告将购房款万元一次交清给被告。月原、被告针对该房签订了《房改房买卖合同》。**年月被告补充承诺保证:“本人保证在年*月前办理好张三的新房产证……”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收条》和双方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合同》为证。

尽管被告向原告作出了明确的办证时间承诺,但自从被告承诺至今已逾期了三个多月时间,被告仍无故推诿,迟迟没有协助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135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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