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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22

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某给付原告医药费47517.09元;误工费38390元;费护理费22354元;住宿费2782元;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2223.8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共计123916.89元;

二、判令被告某汽车公司承担连责任;

三、判令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第三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2日15时50分许,被告夏某驾驶黑AJ6035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道外区承德街由南向北行使,行驶至承德街与小水晶街口时,与一辆在小水晶街由西向北右转弯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于某受伤,交警部门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三轮车驾驶人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入住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治疗。2014年5月27日,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委托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一)原告伤残等级属无级;(二)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十一个月;(三)伤后需他人护理六个月,其中:伤后首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余1人护理;(四)取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人民币壹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的医疗费计算。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各项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47517.09元;误工费38 390元;费护理费22 354元;住宿费2 782元;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2 223.8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共计123 916.89元;判令被告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第三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哈尔滨市道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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