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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100

律 师 函

广西丰浩糖业有限公司:

受开远华丰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拖付我委托人货款一事,向贵公司正式函告如下:

贵公司下属的广西丰浩糖业巴马糖厂、凭祥才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1月共欠付我委托人各型号水泵、配件、等压罐等货款总计:483340.7元(肆拾捌万叁仟叁佰肆拾元零柒角零分)。其中:广西丰浩糖业巴马糖厂欠付:153846.70元(壹拾伍万叁仟捌佰肆拾陆元柒角零分);凭祥才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163094.00元(壹拾陆万叁仟零玖拾肆元);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欠付166400.00元(壹拾陆万肆仟元)。以上欠付货款有供货合同、发货清单及对账单等原始单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该款经委托人多次向贵公司催要,但截至发函之日仍未得到清偿。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严重的影响。

鉴此,我们墩请贵公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希望最迟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鉴于委托人与贵公司来之不易的长期合作关系,我们更倾向于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双方的良好关系,恳望贵公司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顺颂商褀!

请慎对之,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俞宏云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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