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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范文
发表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242

律 师 函

XX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所律师接受XX的委托,代理XX与贵公司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的相关工作,现就贵公司未继续履行合同问题,郑重致函如下:

一、XX与贵公司2014年3月13日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4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16日。如今已经是12月,房屋的门、地板、厨房和卫生间的吊顶等尚未完成。

二、XX9月16日曾要求贵公司处理此事,贵公司称负责该装修工程的员工XXX今年4月已经离开公司,曾维根私自接单,刻假章收取工程款,是其个人行为。该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合同是在贵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定金是贵公司财务亲自收取的,贵公司的责任不可推卸。贵公司员工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贵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有权追究员工的责任,但是贵公司应当对客户负责。贵公司9月16日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如乙方半月之内也无法联系到XXX,甲方想办法帮乙方解决,具体解决办法后续再谈”,但至今贵公司并未作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委托人的要求:1、请贵公司继续完成装修工作;2、赔偿未按期完工造成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根据租房合同每月2200元,从2014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完工之日止)。

四、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3日内积极与XX或律师协商解决此事。若不及时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作相应报道,由此增加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XX律师事务所

潘廷军律师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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