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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5-12-27 浏览次数:168

河 南 省 虞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14)虞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其欠款8750元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原告认识了在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一厂房工地施工的被告金某某,被告购买原告两车沙子、一车石子,经验料员过磅验收后,被告未付款,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欠条,今欠沙子两车、石子一车共计8750元整,2013年12月17号,金某某”。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所欠货款无果,遂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盼兵货款、利息等共计9472元,案结事了;

二、原、被告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原、被告一致同意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某

审判员:苗某某

代理审判员:周某某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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