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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1-27 浏览次数:171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虞城县。
执行依据: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请求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94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34.5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已作出(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金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利息合计9472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4.5元。2015年1月20日以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已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二 ○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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