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1-27 浏览次数:171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虞城县。

执行依据: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请求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94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34.5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已作出(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金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利息合计9472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4.5元。2015年1月20日以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已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二 ○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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