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1-27 浏览次数:171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虞城县。

执行依据: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请求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94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34.5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已作出(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金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利息合计9472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4.5元。2015年1月20日以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已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二 ○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申请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