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张某某诉虞城县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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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夏邑县。
请求事项
一、依法申请证人许某某出庭作证,许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二、依法申请证人肖某某出庭作证,肖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证明本案事实过程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特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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