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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08-13 浏览次数:201

起诉状

原告郝某某

被告 太原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5000元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自2014年12月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天按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二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 12月原被告签订《活动协议书》,项目名称为:太原XX,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该款项被告分三笔向原告付清:签订合同后支付活动款项 30000元;验收前一天支付20000元;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支付10000元,剩余5000元在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书约定,完成了该加工工程。2014年12月12日,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XXX对原告门头加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被告按约支付活动款项及前期费用50000元。但剩余款项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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