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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公证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487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汉族,19**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1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请求: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暂计9000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25日),以及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上暂计109000元。

2、本案执行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逾期未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并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因解决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足额地对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多次违约,不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予以执结!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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