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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09-23 浏览次数:345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因上诉人余**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搬出诉争房屋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由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两份证明与两份缴款单可以证实,本案涉案房屋为被上诉人所在单位的自管房,已经分配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支付房款,因此,该涉案房屋虽然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但被上诉人确系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权人,所以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上诉人搬出涉案房屋。

二、上诉人与案外人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段约定:“该房屋八十平方米,属郑州铁路局郑州东站劳动服务公司的房改房。暂时未有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约定的内容可以证实上诉人是在明知涉案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外,由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人王国*、孟**、解**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上诉人与案外人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外人张**没有向上诉人提供缴款单等购房手续,因此,上诉人是在明知涉案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查看购房手续的情形下,购买该涉案房屋,因此,上诉人受让涉案房屋时有重大过失,不能善意取得该涉案房屋,其拒绝返还被上诉人房屋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负有将该涉案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

三、上诉人关于案外人张**对本案涉案房屋具有处分权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因此,原审法院未将张**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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