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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256

强制执行申请人:郑XX,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生,住XX县城X湖乡老滩村十一组,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091XXXX,联系电话:187 8882 3XXX.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安徽XXX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三路二号,法定代表人:X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853144-6,联系电话:0564-363XXXX。

请求事项

一、强制执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六民一终字第0077X号民事调解书,即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等1300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11月13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并下达了(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份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现金4431元及补缴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剩余调解书确定义务被申请人却拒绝履行。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望批准!

此致

金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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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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