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
委托人:李某某(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夏某某(申请人)
主办律师:祖红林律师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当涂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判决宣告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姑舅表亲,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领取结婚证。2001年3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为夏文俊。因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经当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宣告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分析与办理:
一、案件办理思路
本案是一起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因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另外,本案还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抚养费这块尽力多争取一点。
二、本人代理意见
1、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关系,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2、婚姻关系无效不能免除申请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申请人作为婚生子夏文俊的母亲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承担对夏文俊的抚养义务,即须支付夏文俊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收集本案的相关证据;2、分析案情草拟法律文书,包括代理词、谈话笔录等;3、进行案件归档。
四、案件总结与体会
本案涉及的是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包括以下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因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是表兄妹关系,二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另外,本案还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婚姻关系无效并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本案中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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