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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某某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44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某某,男,1990年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址为浙江省………………。 电话:…………

被告:西安某某医院

住所地:西安市……号

法定代表人:……,医院院长

联系方式:……

被告:西安某某大学附属医院

住所地:西安市……号

法定代表人:……,医院院长

医院办公室电话:

被告:张某,男 ,1965年某月生,山东潍坊人,现任西安某某附院胸外科副主任医师,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暂计人民币231031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单位入职体检中检查出左侧胸部有包块,于2011年7月25日在西安市某某大学附属医院胸外科门诊确查,初步诊断为骨软骨瘤(良性)。当时为原告诊疗的胸外科副主任医师张某医生对原告及其家人说,“你这个病要手术,我给你介绍一个医院你去那儿住院治疗,也还是我给你主刀,效果是一样的,但费用要比在这里少的多”。原告出于对某某附院及主治医生的信任,经张某医师的介绍,于2011年8月1日来到西安某某医院外科入院治疗,在某某医院担任原告的主管医师为吴某,入院诊断为肋骨肿瘤待查;骨软骨瘤。2011年8月1日某某附院医生张某和某某医院主管医师进行会诊,确诊为肋骨肿瘤(左第五),可行手术治疗。后2011年8月2日11:00原告在某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由某某附院医生张某主刀,行肋骨肿瘤切除术。但手术后,原告就出现双下肢神经反射消失,不能自主活动的情况。此后,某某医院相继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并对原告进行几日脱水、抗炎、电针等治疗,但原告双下肢不能活动的情况仍不能改善。后原告于2011年8月8日转入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至今。

在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中清楚显实,患者出现上述情况,考虑手术操作过程中,脊髓振动引起相应节段下脊髓水肿所致。后经其他医院脊柱外科专家会诊,诊断为脊髓损伤。其他医院住院病历中,诊断为1、胸椎黄韧带骨化并胸椎管狭窄症2、左侧第5肋骨肿瘤切除术后3、褥疮。

原告自在某某医院接受肋骨骨肿瘤切除术后,就出现胸肋骨5以下无感觉及双下肢不能自主活动的情况,现双下肢肌力0级,已然成高位截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原告认为其出现现在的病症完全是在行肋骨骨肿瘤切除术后所致。此后,原告亲属与某某医院协商赔偿过程中,某某医院及院长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过“手术存在问题”……“给予各项费用配合”。但迟迟不能兑现承诺。

三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常规,为原告进行的骨肿瘤切除手术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了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三被告在对原告进行的诊疗活动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及其家属在与几被告多次沟通中,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目前发生的的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自事故发生后,原告父母为原告的病日夜奔波,根本无法上班,生活已陷入窘境。为维护原告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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